(一)項目建議書階段
項目建議書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建設方針進行編制,是對擬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說明。
項目建議書編制一般由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單位)委托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并按國家現行規定權限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由政府向社會公布,若有投資建設意向,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機構,開展下一建設程序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以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為依據
可行性研究應對項目進行方案比較,對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論證。經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和進行初步設計的依據??尚行匝芯繄蟾嬗身椖糠ㄈ耍ɑ蚧I備機構)組織編制。
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不得隨意修改和變更,在主要內容上有重要變動,應經原批準機關復審同意。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應正式成立項目法人,并按項目法人責任制實行項目管理。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技術審查及審批權限:
1.技術審查
(1)中央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后,由水利部組織技術審查,其他中央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管理機構等單位組織技術審查。
(2)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并抄報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機構,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技術審查。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后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
2.審批權限
(1)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技術審查后,由水利部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2)其他中央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3)其他地方項目,使用中央補助投資的由省有關部門按基本建設程序審批。一般是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級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
(三)初步設計階段
l 初步設計是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必要而準確的設計資料,對設計對象進行通盤研究,闡明擬建工程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規定項目的各項基本技術參數,編制項目的總概算。初步設計任務應擇優選擇有項目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依照有關初步設計編制規定進行編制。
2 初步設計報告的編制以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為依據。
3 初步設計文件報批前,一般須由項目法人委托有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組織行業各方面(包括管理、設計、施工、咨詢等方面)的專家,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論證。設計單位根據咨詢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優化。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組織審查后,按國家現行規定權限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
4 初步設計文件經批準后,主要內容不得隨意修改、變更,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的技術文件基礎。如有重要修改、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復審同意。
初步設計的技術審查與審批權限:
1.技術審查
(1)中央項目的初步設計由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水利部,其中大中型項目由水利部組織技術審查,一般項目由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技術審查。
(2)地方大中型項目的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利部,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技術審查。地方其他項目的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其中地方省際邊界工程的初步設計須報送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技術審查。
2.審批權限
(1)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項目:
①中央項目;
②地方大中型堤防工程、水庫樞紐工程、水電工程以及其他技術復雜的項目;
③中央在立項階段決定參與投資的地方項目;
④全國重點或總投資2億元以上的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工程;
⑤省際邊界工程。
(2)其它地方項目的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3)中央項目、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大中型項目內的單項工程初步設計需要另行審批的,一般由流域管理機構根據批復的總體初步設計審批,其中重大工程項目的單項初步設計由水利部審批
(四)施工準備階段
1.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滿足如下條件,施工準備方可進行:
. 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項目法人已經建立;
. 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計劃,籌資方案已經確定;
. 有關土地使用權已經批準;
. 已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2.項目在主體工程開工之前,必須完成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 施工現場的征地、拆遷;
.完成施工用水、電、通信、道路和場地平整等工程;
. 必需的生產、生活臨時建筑工程;
. 組織招標設計、咨詢、設備和物資采購等服務;
. 組織建設監理和主體工程招標,擇優選定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承包隊伍,簽訂相應的合同文件。
3.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按國家及其有關部門、水利部、本省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執行,同時還要滿足本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具體到我省,現執行的是《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實施細則》。
(五)建設實施階段
1.建設實施階段是指主體工程的建設實施,項目法人按照批準的建設文件,組織工程建設,保證項目建設目標的實現。
2.施工準備工作完成后、主體工程施工前,項目法人必須按審批權限,向主管部門提出主體工程開工申請報告,經批準后,主體工程方能正式開工。(按國發[2013]19號“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已取消)
3.主體工程開工須具備水利部《關于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開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 2006]144號)和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開工管理辦法)的通知》(冀水建管[2006] 49號)規定的條件,即:
(1)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責任主體)已經設立,項目組織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健全,項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機構成員已經到位;
(2)初步設計已經批準,項目法人與項目設計單位已簽訂供圖協議,且大型水利工程經批準的施工詳圖設計文件至少可以滿足主體工程三個月施工需要,中、小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批準;
(3)建設資金籌措方案已經確定,工程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年度計劃,年度建設資金已落實;
(4)質量與安全監督單位已經確定并已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5)主體工程的施工、監理單位已經確定,施工、監理合同已經簽訂,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
(6)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
(7)建設需要的主要設備和材料已落實來源,能夠滿足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4.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報告的審批權限如下:(按國發[2013]19號“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已取消,現在一般掌握采用報告或報備的方式。)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負責審批;
(2)中央項目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其中水利部直接管理或總投資2億元(含2億元)以上的項目由水利部負責審批,總投資2億元以下的項目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并報水利部備案;
(3)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項目中,以中央投資為主的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其中總投資5億元(含5億元)以上的項目由水利部負責審批,總投資5億元以下的項目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并報水利部備案;
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項目中,以地方投資為主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4)中央補助地方項目、省投資或省參與投資的一般地方項目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5)省補助市、擴權縣(市)的一般地方項目由市、擴權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5.項目法人要充分發揮建設管理的主導作用,為施工創造良好的建設條件。項目法人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水利行業現行有效的合同示范文本與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簽訂合同,依照合同約定,使各單位在資源投入上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
6.項目法人要充分授權工程監理,使之能獨立負責項目的建設工期、質量、投資的控制和現場施工的組織協調。
7.項目法人要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的建設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對工程質量負責;要按照“政府監督,項目法人負責、社會監理、企業保證”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質量評定的有關要求,對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完成重要階段的驗收等。重要建設項目,須設立質量監督項目站,加強政府對項目建設的監督職能。
(六)生產準備階段
1.定義:
生產準備是項目投產前所要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由建設期轉入生產經營期的必要條件。項目法人應按照建管結合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要求,適時做好有關生產準備工作。
2.生產準備主要內容:
(1)生產組織準備。
建立生產經營的管理機構及相應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訓人員。
按照生產運營的要求,配備生產管理人員,并通過多種形式的培訓,提高人員素質,使之能滿足運營要求。生產管理人員要盡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設,參加設各的安裝調試,熟悉情況,掌握好生產技術和工藝流程,為順利銜接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這兩個階段做好準備;
(3)生產技術準備。
主要包括技術資料的匯總、運行技術方案的制定、崗位操作規程制定和新技術準備;
(4)生產的物資準備。
主要是落實投產運營所需要的原材料、協作產品、工器具、備品備件和其他協作配合條件的準備;
(5)正常的生活福利設施準備。
3.及時、具體落實產品銷售合同協議的簽訂,提高生產經營效益,為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創造條件。
(七)項目驗收(含移交)
驗收意義
驗收是政府依法設立的基本建設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其工作內容涉及行政性規定、程序性規定及技術性規定,是一項集行政管理與技術管理緊密結合于一體的工作?!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006年12月1 8日,水利部以第30號部長令頒發了《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進一步加強了對水利建設工程驗收管理工作的約束性,與之配套的《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再次修訂,于2008年3月3日由水利部以2008年第2號公告予以發布,標準編號為SL223-2008,即為現行的驗收規程。
1.驗收的分類
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和《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 SL223-2008)的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驗收,依照其驗收工作的分類、驗收工作的組織和程序,有著不同的劃分。
(1)按驗收工作分類
包括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水電站(泵站)中間機組啟動驗收、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階段驗收、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單元工程質量評定是分部工程驗收的基礎。
(2)按驗收組織者性質不同
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兩類。
法人驗收是指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由項目法人組織進行的驗收。法人驗收應包括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水電站(泵站)中間機組啟動驗收、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等。法人驗收是政府驗收的基礎。
政府驗收是指由有關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的驗收,應包括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等。
(3)按驗收主持單位的區別
又可分為:
分部工程驗收——由項目法人或監理主持;
單位工程驗收——分完工驗收和投入使用驗收,完工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投入使用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托單位主持;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
階段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托單位主持。包括樞紐工程導(截)流驗收、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驗收、水電站(泵站)首(末)臺機組啟動驗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驗收。水電站(泵站)中間機組的啟動驗收,應由項目法人組織的機組啟動驗收工作組負責。
專項驗收——按國家和相關行業的有關規定確定。
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主持。
2.工程移交及遺留問題處理
(1)工程交接
①通過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或投入使用驗收后,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應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人負責工程的交接工作。
②在施工單位遞交了工程質量保修書、完成施工場地清理以及提交有關竣工資料后,項目法人應在30個工作日內向施工單位頒發合同工程完工證書。
(2)工程移交
①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后,項目法人宜及時將工程移交運行管理單位管理,并與其簽訂工程提前啟用協議。
②在竣工驗收鑒定書印發后60個工作日內,項目法人與運行管理單位應完成工程移交手續。
(3)工程竣工證書頒發
①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30個工作日內,項目法人應向施工單位頒發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終止證書。
②工程質量保修期滿以及驗收遺留問題和尾工處理完成后,項目法人應向工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申請領取竣工證書。
③工程竣工證書是項目法人完成工程項目建設管理任務的證書,也是工程參建單位完成相應工程建設建設任務的最終證明文件。
(八)后評價
水利建設項目后評價是水利建設投資管理程序的重要環節,是在項目竣工驗收且投入使用后,或未進行竣工驗收但主體工程已建成投產多年后,對照項目立項及建設相關文件資料,與項目建成后所達到的實際效果進行對比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對策建議。也可針對項目的某一問題進行專題評價。